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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和老干妈案件,神仙打架,再次让大型公司和所在地公检法关系,进入了舆论视野。笔者认为,腾讯的保全行为属于常规的民商事案件的操作范围,从公开报道来看,并未看见明显有悖法律规定之处。但为何诱发了突然的舆情?一方面是公众对于大型公司之间的纠纷,向来有一定兴趣,特别又发生了先查封账号,后出现公安介入的反转情节,本身具备舆情发酵的基础。但更重要的是,公众对于大型公司的所在地司法机关,抱有一种天然的期待公正的心里诉求。

 

“南山必胜客“既可能是法律专业声誉的荣光,也不乏网友本身的一种揶揄的口吻。毕竟不管专业能力如何,只要进入了诉讼环节,有胜有败才是人间常态。

 

近年来,很多大型公司涉及的司法案件,会迅速地诱发舆论的关切。从鸿茅药酒跨省案,到华为员工羁押251天案件,再到腾讯和老干妈案,慎重采用刑事手段介入民商事纠纷,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的法治共识。 而对于大型公司,合法地行使民事维权手段,也要和地方司法机关保持遥远的,排除公众怀疑的距离。

 

去年某一大型公司也因为和法官经常有正常的学术交流,而诱发了一起舆情。法官有没有权利,出席一些不带有商业利益的学术活动,涉及法官参与公共生活、社会生活的尺度、边界问题。出于砥砺学术,共同进步的目的,这些非商业利益的学术活动、研讨会活动也经常有法官、检察官的参加;许多法官、检察官在这些活动中,传递了裁判规则、司法尺度,起到了良好的普法、学术交流的目的。 但是否非商业性活动,就不存在法官回避的伦理边界,值得深思。笔者认为,法官还是应尽可能回避一些商业公司主办或承办的学术活动,虽然这些学术活动未必有商业利益和经济回报,但长期的学术交往和学术互动,也可能诱发一些利益冲突的问题。尤其在知识产权等新型法律领域,法官的观点最好是镌刻在伟大的判决书上,而不是人来人往的论坛上。

 

回到腾讯和老干妈的案件,对于公章真实性的审查,向来不是非常容易。即使存在刻制假章的情况,只要腾讯已进行了表面的审查,合理地信赖相对方的工作人员身份,仍然相应的民事利益应得到保护。 在合同纠纷中,大型公司经常会约定管辖法院是其住所地法院,一方面是节约异地诉讼的综合成本,这本来就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权利。但大型公司长期在某一法院给网友留下长期胜诉的形象,虽清者自清,但也应综合考虑如何构建一个长效的,防止“瓜田李下“的公平制度和回避伦理。

 

笔者注意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认定当当网和某一广州消费者约定在北京管辖纠纷属于无效约定,消费者有权在广州本地起诉。这就是一个较好的尝试。 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和公共关切的司法案件、大型行业巨头之间竞争性纠纷,上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有利于消除公众的疑虑,这在《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应的依据,值得更大范围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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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立坤

柯立坤

2篇文章 3年前更新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律协互联网与高新技术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司法局百名专家律师、国家版权基地维权专家库成员、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 理事。长期从事公司法、公司治理、网络法、新经济法治等领域的实践和研究,多次作为广东省互联网产业的专家律师,列席广东省市场监督局、广东省人大的执法和立法调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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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