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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4日,广东省高院对华多诉网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章某诉网易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垄断纠纷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网易公司在相关市场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市场能力,依法驳回两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网易公司是《梦幻西游2》的著作权人,数据显示,该游戏拥有超过2亿注册玩家,历史最高同时在线人数达271万人。

章某是上述游戏的玩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梦幻西游2》的游戏协议中,关于“未经网易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公开展示和播放本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限制了游戏用户直播游戏的自由,违反了合同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无效。

遗憾的是,章某关于反垄断诉请的尝试,先后遭到两级法院的驳回。

对于向巨头提起类似反垄断诉讼的,章某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早在2012年,在经典的360大战腾讯案件中,360就曾经在广东高院对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起了反垄断诉讼。最终广东高院认为“腾讯代表的即时通讯与微博、社交网络构成强竞争和替代关系,并且是全国性的市场,充分竞争,360对相关市场的定义过于狭窄。腾讯并未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因而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不支持原告360的全部诉讼请求”。360再次上诉到最高法院,仍然败诉。

反垄断法和竞争法,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但为何这种专业性的分析结果,和消费者等一般民众朴素的法律直觉处理结果不一致呢? 有时网络消费者或和巨头合作的商户,面临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提起相应的诉讼或发起投诉,但这种诉讼或投诉,对于巨头庞大的法务体系和公关体系而言,无疑是杯水车薪,无法起到有效的公众监督的作用。如果是真正诉诸消费者反垄断诉讼,则相应的诉讼成本、举证成本会非常高,因为构成垄断背后需要扎实的经济学调研和市场调研。

监管网络巨头为何难?

首先,巨头的市场空间,是全国性市场、甚至全球性的市场。作为巨头总部外的异地行政单位,需要下很大的决心,才有可能在一些比较大的问题上,和巨头公开对峙性监管。

其次,巨头从事的新经济领域具有新颖性,相应的行业标准短期内可能不太明确。只是依据一些宽泛的原则性立法,要进行实质性监督和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落到实处双方还要讨论行业标准问题。举个例子,在国家没有明确标准时,第一个想要监督P2P的地方机关,也要权衡“包容性监管”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监管难度很大;当后期已经有全国性监管标准时,再严加监管,行政指导、行政处罚受到挑战的可能性也就降低了很多。但这带来一个问题,就是最早发现问题时,可能可以行政指导,等到晚期问题发酵后,就只能使用刑事手段监督了。

再次,巨头有很强的公共关系能力和传播协调能力。有些巨头本身就持有互联网新闻牌照,也有成熟的记者团队、采编团队和公关团队。最近的例子,就是天猫的总裁涉嫌协调微博淡化热点的案例。所以当地方性行政机关,没有绝对把握的时候,仓促的进行公开监督,可能还会需要处理对外公共关系的应付问题。

最后,巨头代表了新经济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和产业机会、税收。但问题是,法治就是针对违规的实事求是的调查和处罚,功过不能简单相抵,履行了一定社会责任的,可以作为处罚决定后的酌情因素综合合规履行情况考量,但不得是尚方宝剑,作为前置性因素考量。

对于章某和360这样的先行者,虽败犹荣。目前而言,对于国内的网络巨头,仍然缺乏有效的系统性监督框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不断有消费者和商户有类似的诉讼尝试,这某种程度上对于巨头而言,有一定的敲打和约束作用。但放到更长远的眼光里,对内从严监督、约束巨头,对巨头建立一个系统的执法监督框架,让巨头的老板也需要面对立法机关的苛刻问询,养成“实质合规”的习惯,这无疑对于巨头长远的全球发展和海外合规有根本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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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立坤

柯立坤

2篇文章 3年前更新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律协互联网与高新技术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司法局百名专家律师、国家版权基地维权专家库成员、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 理事。长期从事公司法、公司治理、网络法、新经济法治等领域的实践和研究,多次作为广东省互联网产业的专家律师,列席广东省市场监督局、广东省人大的执法和立法调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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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2篇